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健全便民服务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仲裁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法律服务网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设立在当地仲裁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
《意见》强调,要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在法律援助对象上,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状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事项上,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意见》要求,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对来访咨询,工作站接待人员应当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受援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意见》还要求,简化审查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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