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部厦门大学现代公共法律服务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执行主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为国家高度重视的工作。2018 年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 3 月,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值得思考。换句话说,准确地把握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乃当务之急。
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对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的界定则比较滞后。比较完整表述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的是 2014 年 1 月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党中央层面提出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并作出具体规范要求的则始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又就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等作出了重要决策部署。
在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的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公共性、法律性、服务性是其基本特征。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证明,政府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职责。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一项国家义务,国家是公共法律服务的责任主体,其通过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配给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因此,政府统筹和管理的法律服务必然具有公共性。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性源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处理的是相关的法律问题,满足的是相关的法律需求。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是强化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性特质。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的是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其中既有无偿或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也有面向社会公众有偿性的法律服务,服务性当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特性。
人民性、公平性、现代性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要义。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公平正义。它需要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度设置和产品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普惠化、均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人民群众提供的法律服务必须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高度统一,应让人民群众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以现代性作为指向,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