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国强(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主任 )
【来源】中国司法(2020年第3期·总第243期)
加快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应有之义。公证作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性司法资源,理应有所作为,而且也确实大有可为。
一、新时代公证制度迎来发展新契机
公证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公证制度在预防和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维护和发展社会秩序与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经济往来与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①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公证制度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
(一)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与公证制度价值相契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就意味着在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上,要真正实现从管理向服务转变,从封闭管理向透明治理转变,从重视纠纷解决向重视纠纷预防转变,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活力的同时,把公平正义、秩序稳定等目标放在重要位置,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②这将为公证制度提供有利的发展土壤,作为预防纠纷、疏减讼源、维护法治、巩固秩序的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所具有的“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的“纠纷防疫站”功能正契合了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转变的要求。特别是在提倡“司法谦抑”的私权领域,公证能够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因素,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防止当事人行为游离于法治之外的同时,也可以弥补公权手段难以介入的不足。③ 此外,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凭借着法律知识、业务技巧、谈话艺术、法律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优势,长期以来扮演着“非讼法官”的角色,特别是近年来在司法辅助、行政辅助领域的不懈探索,也使得公证制度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更加突显。
(二)社会形态的变迁演化与公证制度职能相契合
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频繁的社会交往和大量的人口流动导致原本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被逐渐打破,以契约关系为主要联结的陌生人社会逐步形成。正如朱苏力教授所指出的,这一转变直接改变了中国社会生活的秩序及其建构,④ 也呼唤着公证制度为其提供必要支撑——在市场交易中,充分发挥公证特殊证明力、天然公信力以及“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由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其中立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角色及所承载的特殊证明权,通过对当事人各方主体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民商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明,在交易双方之间架起信任的桥梁,消弭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化解横亘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和制止欺诈、虚假行为和事实的发生,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效率、防范各类交易风险提供有效保障,从而使公证真正成为当事人民事交往的信用平台以及民事活动的安全交易平台。纵使今后双方之间出现违约或者侵权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9 条、《公证法》第 36 条的规定,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也能够有效化解“取证难、举证难、质证难”问题,成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并为法院审理纠纷提供便利和依据。不止于此,为增强公证的守信能力和赔偿能力,目前,全国各公证机构均已参加了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一旦因为公证机构的过错公证行为遭受损失的,也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索赔、弥补损失。因此,公证还可以成为转移和化解社会风险的平衡器。
(三)民众加强产权保护的需求与公证制度实践相契合
随着民众的个人财富不断增加,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加之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催生出各种各样的新型财产权利(如网络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这些新型财产的确权、转让、继承、救济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人们对产权保护的需求变得愈加强烈。2016 年 11 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并明确提出“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要求。而作为实现民众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安全、成本低廉手段,公证通过长期以来的制度实践,已经以其功能优势逐渐演化为社会的共同理性。
在企业产权保护领域,公证可以通过在资产评估、清点登记、权益转让、清算退出等环节发挥监督、保全、咨询等功能作用,为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而面对新型财产权利保护需求,公证同样可以结合线上线下一体化建设成果,为民众提供覆盖确权登记、交易流转、侵权保护等各个环节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实现对新型财产权利的全链条保护,完善产权保护的法治化路径,增加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感。
可见,运用公证手段加强产权保护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满足民众现实需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指向。
二、新时代公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新探索
(一)优化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条,破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链条式”服务或“链条式”治理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或创新社会治理绕不开的核心话题。在这一方面上,许多公证机构积累了不少针对不同业务领域打造的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体系的探索经验。
在民家事领域,围绕财富流转与传承,整合家事公证业务,延伸证前证后服务,探索全方位综合化、多样性的公证服务体系。比如,针对不动产交易手续繁琐问题,不少公证处携手不动产登记机构探索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共享机制,推行“公证 + 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打造集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事务咨询、文书起草并办理公证、税务及登记事务代理、资金监管等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不动产交易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了民众对便捷、高效、安全服务的需求。再如,针对老年人多层次、多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中国公证行业与中国社会保险学会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由公证机构以“家事法律顾问”方式针对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包括公证员代书、养老、老年人再婚、监护、财产传承等,以及为特殊困难老年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为更好地化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挑战提供了有益探索。另外,昆明市明信公证处首创的绿色继承、上海市普陀公证处首办的意定监护公证以及其他各地公证机构关于遗嘱信托公证的开拓等,也都是公证延伸链条服务民家事领域需求的生动实践。
在服务企业领域,围绕企业产权保护,综合运用公证职能作用,探索涉及企业治理各个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绍兴市上虞公证处自 2012 年起就开始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探索深度参与包括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等在内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与商业保理企业一起探索并推行保理合同公证,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成立深圳公证处华为服务中心,为华为提供涉及民商事等领域的多元化公证法律服务,如是等等。
在金融领域,围绕综合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扩大服务对象、丰富业务类型,探索证前、证中、证后全链条的法律服务模式。许多公证机构联合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一揽子金融法律服务解决方案的案例,比如,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并借助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方面的优势,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 /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提供涵盖“贷前调查及准备(资信状况、贷款用途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协助准备合同文本)——贷中核保及公证(合同的面签与核保、办理相关公证及抵押登记等代办事宜)——贷后催收及执行(对债务进行核实确认、开展催收与调解、代为申请执行等)”等于一体的金融法律服务。诸如此类金融公证服务同样存在于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等公证机构的办证实践中。
在知识产权领域,围绕知识产权的维权与保护,丰富公证手段,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探索涵盖知识产权的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等环节的全链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除运用包括主体资格公证、声明书公证、合同(协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保管等在内的多元手段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外,还有不少公证机构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司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打造集侵权调查、线索监测、维权取证、出具公证文书、公证调解及诉讼代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比如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湖南省长沙公证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等等。
(二)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推进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在新时代背景下,不少公证机构开始大力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着力开拓服务领域,并积极利用科技这一现代化“发动机”,为探索加快推进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科学路径提供了不少现代化公证方案。从目前实践来看,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
1.网络领域。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红利和便捷,也带来了重重风险与种种挑战,涵盖了网络金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各个方面。正因为看到了这些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及治理需求,一些公证机构及时抓住机遇,并借科技之力展开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比如,在网络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方面,继 2012 年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共同推出“智慧保险箱”后,2017 年在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授权及指导下,由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自有信息化建设团队——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也正式上线,2018 年 9 月该平台还上线了“知识产权原创保护区块链公证”,首开“公证 + 区块链”探索先河。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自 2012 年起已有部分公证机构开始先行试水,如 2012 年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以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为《征途 2》的游戏玩家提供了游戏账号公证服务;2014 年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通过固定、保全申请人向淘宝网申请淘宝店铺确权的意思表示及店铺实际经营情况发表在线声明的事实,为当事人提供了保管电子数据并出具保管证明书的公证服务;2018 年溧阳市公证处与移动公司进行沟通并征得手机号码机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后,为当事人提供了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继承公证。
此外,为应对互联网时代下人们对高效、便捷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及化解网络环境下电子数据易消失、易毁损、易篡改所带来的取证难、举证难、质证难等问题,全国不少公证机构纷纷上线了各种信息化产品:有集申请、受理、材料传输、审核、出具电子公证书等于一体的在线公证平台,如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或公证云 APP)和“微公证平台”小程序、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聚方便”公证法律服务 APP 等等,也有集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固证、出证为一体的综合性电子数据平台,如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证据宝”、成都市律政公证处“钜证”云平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电子数据保管箱等等。
2.司法、行政及检务辅助领域。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以及全面深化司法及公证改革的时代背景给公证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助力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良好契机,2014 年起,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等为代表的公证机构,开启了以公证参与调解为切入点或公证全面参与调解、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的道路探索。其中很多探索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高度赞誉,并成为推动中央及各地省市相关试点文件出台的主动力。如厦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打造的“厦门模式”、昆明市官渡人民法院和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打造的“官渡+ 明信”模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丽水市莲城公证处打造的“丽水样本”等等。在这些探索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和 2019 年 6 月 25 日先后印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助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给予肯定。至此,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此外,在公证参与检务辅助事务方面也已有公证机构开启先河,2019 年2 月,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协作机制,由公证处为检察院公益诉讼、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保全证据、取证流程、文书送达、款项提存等在内的各类公证服务。
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一些公证机构开始尝试与行政执法机构合作,协同探索公证参与行政辅助事务创新模式,破解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执法难、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难题。据统计,2017 年以来浙江省公证机构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提存公证达 763 件(涉及金额 31.6 亿)、现场监督公证 49991 件、征迁安置协议公证 33946 件、国有土地招拍挂公证 10078 件、保全证据公证 11482 件、执法标的物保管 104 件、电子证据存证服务 22087 件。⑤为此, 2019 年 10 月浙江省还专门出台《关于规范公证参与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鼓励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执行难题,为公证服务行政执法活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三、新时代公证事业发展新思路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的重大判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反映在公证层面,我们同样面临着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种背景下,公证事业应当积极回应新时代所提出的新课题、新要求。
(一)加快公证法律服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
随着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愈加激烈,公证行业不仅面临来自本行业的竞争,同时还面临分享经济下其他行业的竞争。在此背景下,公证行业只有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实现自身的变革和创新,将互联网思维运用在自身的建设当中,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占据优势地位,而加快公证法律服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推动公证信息化建设,则是公证行业实现变革和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⑥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总体框架体系中持续推进,“五库四系统”的建成、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的落地以及在线受理平台、业务办证系统等信息化产品在各公证机构的应用,在提高公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公证人员的服务质效,进一步拓展了公证的作业空间。但我们无法满足于现状,科技创新是无止境的,因此公证法律服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也必须与时俱进。在当前如火如荼的区块链产业建设中,我们应当自觉加快行业区块链建设步伐,运用区块链技术赋能电子公证的新发展,使互联网这个时代最大的变量真正成为公证业务的最大增量。
(二)参与打造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2019 年 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强调指出要“鼓励律师、公证员认真做好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完善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程序,强化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执行程序的衔接”“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些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表明,公证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预防纠纷、疏解讼源的基础性司法资源,也是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有基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公证行业应当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加深与律师、仲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内容的融合,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打造覆盖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投身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公证机构属于介于政府机构与一般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类特殊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的特质和优势,在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责无旁贷。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相关表述来看,一方面,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核心要义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就要求公证行业首先应当从改变过去单点证明、单点收费的服务模式出发,以解决社会痛点难点问题为核心,以打造公证服务产品生态链为手段,推动公证服务从被动输入到主动输出,并通过优化组织架构和利益分配方式来调动公证人员的服务创新积极性,形成一个“以证明为基点”的多元化、综合性法律服务体系,以此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另一方面,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内容丰富而又多样,包括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等等,这就要求公证行业应当充分发挥公证作为当事人助手、行政助手司法助手的角色作用,不断创新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方式方法,深入民家事、金融、知产、司法及行政辅助等领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推动完善纠纷防控及化解机制,助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结语
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公证人应当以更加昂扬的姿态、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积极的作为投入到公证法律服务以及现代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中来,继续为开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和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贡献公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