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关键词】
劳动报酬 法律援助
【案情概况】
2020年2月11日,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农民工张某通过电话向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据了解,张某于2019年在浙江省嵊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工作,该公司共拖欠张某劳动报酬4.52万元迟迟未付,后张某将该公司诉至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1月17日,由嵊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公司仍拒绝执行该调解书的给付义务。张某电话里表示因疫情严重,自己已经1个多月不能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面临困难。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张某申请法律援助地应在该公司所在地即浙江省嵊州市,而非其户籍所在地乐平市。考虑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了方便张某,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异地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在通过微信查看了张某的起诉状、法院民事调解书等材料了解案情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代书了追讨劳动报酬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嵊州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正在处理中。
【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农民工着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服务、疫情防控“两不误”。
河北省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关键词】
法律咨询 复工
【案情概况】
李女士于2018年12月3日起在河北省承德市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员。2020年2月24日,李女士接到其被公司解雇的电话通知,这使本就不富裕的李女士一家雪上加霜。为此,李女士求助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据了解,李女士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2020年1月17日放假返回山西,后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虽多次提出复工要求,但公司一直以她是外地人为由拒绝,并且没有发放在此期间的工资。
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类似案例,建议李女士通过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年休假等带薪假或者在家通过网络办公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诉讼,但要注意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与保存。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所需要的资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通过法律咨询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例。李女士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复工,公司无故停发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通知精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充分利用平台融合优势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工资发放
【案情概况】
2020年3月3日晚,王某通过北京市法律服务网申请法律援助,据其陈述,其于2019年年底入职朝阳区某公司,至2020年2月7日提出离职,未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离职原因为公司在2020年2月7日未与员工协商,发文件强制调整工资待遇;公司未按时向其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在2020年3月向其发放的1月份工资中,存在克扣现象,发放数目和同时期入职相同岗位的人员相差超过2000元,也未提供工资条说明扣款类型和具体数额;王某称其在2月1日至2月7日期间,经公司部门领导安排在家办公,公司未认可其劳动工时;疫情发生前,公司要求每周六加班,并未计算加班工时,也未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王某在北京市法律服务网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后,该申请进入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协同调度平台,由朝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承接。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主动联系王某,并对王某的情况作了如下分析解答:
一是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关于企业用工的法律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该公司在疫情发生前用人超过1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王某的诉求,建议其梳理加班的证据,并据以主张加班费。
二是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劳动报酬计算问题。关于2月1日至2月7日之间的劳动报酬问题。2020年1月31日—2月2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假期,1月31日(周五)和2月1日(周六调休日)2天均可参照休息日,2月2日为周日属于休息日。由于王某主张2月1日至2月7日根据领导安排提供了劳动,因此2月1日、2月2日按照休息日计算加班费,即每日工资=日工资×200%。2月3日至2月7日正常劳动时间,按照原日工资支付。
三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标准。因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北京市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如果申请人经济困难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目前两个标准合一,为家庭人均月收入2200元。如果是农民工可以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根据工作人员的详细解答,王某表示自己不符合本市经济困难条件。工作人员建议其自行维权或者委托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代理提起劳动仲裁,遇到法律问题可以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或者通过北京法律服务网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特别提醒王某注意疫情对公司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从而对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建议其理解公司面临疫情遭遇的风险,希望和公司相互理解,共克时艰。王某表示理解并对维权进行充分考虑。
【案例评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企业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在劳动用工方面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本案既反映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反映出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凸显出公共法律服务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案承接群众在法律服务网发起的复工复产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协同调度平台进行协同调度,由实体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响应,提出法律意见,得到申请人的认可,体现了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三大平台一体建设、融合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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